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一)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