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文2009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一、为加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保护红树林、鸟类、水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在泉州湾河口划定的保护区。其范围东至秀涂内侧与石湖内侧连线以内水域,南至蚶江水头,西至晋江大桥,北至惠安陈坝村,地理坐标为:244721245950N,11837441184246E。保护区总面积7008.84 公顷,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本规定适用于湿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