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师处方书写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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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陕西省医师处方书写规范(试行)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授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二、处方权的获得与取消(一)处方权的获取: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1、医师处方权的授予:(1)注册执业医师(2)有明确的执业地点(3)有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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