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