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已迫在眉睫。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吸收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基本准则,并明确了生产经营中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一系列规定,实现了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事故处理相统一、相协调的机制,明确了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新闻链接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从2009年的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都分别承担食品安全的相关监管责任。动员和部署系统内认真地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履行法定职责,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