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省内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二、权力行使依据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辖区内从事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省内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予批准:、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1000万元;、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场所周围米范围内没有中学、小学,并且不是在居民住宅楼(院)内;8、有不少于10家直营连锁门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