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区的国家机关(含中央和异地驻特区的办事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具有特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的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辖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