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因,是安全生产本质的、决定性的因素。安全生产法第4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5-6条、第16-43条及其他相关内容都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归根到底是全面负责、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要正确理解并落实好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首先我们要清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理解有很多种:有的认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有的认为是厂长、经理、矿长。如何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法中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只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主要负责人。一般而言,包括两个层面,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主要负责人。国务院446号令还规定,对经营决策有影响的投资人,也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本法规定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