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作业场区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矿区生产作业场区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区内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区生产实际,对进入生产作业场区的人员及车辆做如下规定:第一条 凡进入矿生产作业场区作业或通行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任何人均有权当即制止或检举,矿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第二条 对矿承揽工程或进行售后服务的单位须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并由承包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对其人员进行交底并详细记录。经上述审查合格后,由矿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第三条 所有车辆和人员在矿区生产作业场区必须遵守右侧通行规定,生产及非生产车辆在坑下及运输干线上运行时,严禁在相互距离50米以内抢过公路;所有非生产车辆在生产作业场区内须避让生产车辆。第四条 任何人员在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必须佩带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第五条 日常进入矿坑内仅限矿区生产作业、指挥人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生产设备、检修车辆、生产指挥和露天矿辅助车辆),非上述人员和车辆进入坑下必须执行下列审批和通知制度:1、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