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一、适用范围从事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生皮进口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生皮加工贸易企业”)。二、环境保护考核条件及考核规则(一)考核条件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企业制革生产装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需要淘汰的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装置;以及需要限制的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3、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4、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5、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6、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7、固体废物(包括污水治理产生的污泥)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二)考核规则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上述七项条件,省级环保部门方可出具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三、各单项条件的考核指标和考核规则(一)、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包括改、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