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在试生产前应提交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料(2009-05-06)根据内蒙古安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内安监危化字2007103号)规定,在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有建设项目转入试生产阶段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转入试生产阶段意见书前,建设单位应向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下列资料:1、 试生产准备情况报告(主送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B1)3、 工程投资许可(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4、 工程规划许可文件5、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6、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7、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8、 项目管理(总承包或建设单位)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C1 9、 监理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C210、 施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C311、 建设项目转入试生产阶段意见书(三份原件)A1512、 消防检查检测结果及整改报告。13、 特种设备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