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 行为应受处罚52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未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3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第五十三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55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81条: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84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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