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食品安全法律汇总一、 关于经营主体(一)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 关于经营制度(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