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一、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一) 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初次购入食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下列证明文件:1、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2、 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书;3、 进口食品有效商品检验证明。索验的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上述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二) 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首次购入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该食品的检验报告,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三) 索取销售凭证。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四) 索取资料的管理。经营者索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档案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