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进货查验制度 为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等各种违法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以下制度:一、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商资质和被采购食品的合格证、标签、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检查食品的感官质量是否合格。二、采购进口食品的,应查验食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等合法证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未载明食品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不得采购。三、采购农副产品、林产品、海产品等生鲜食品时,应查验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质量合格的检疫、检验证明和标志,并查验食品的上市凭证是否与电脑信息相符。四、禁止采购、销售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十一种食品;(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