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 长二五年九月一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