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行检察工作现状及完善建议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中,民行检察工作发展较慢,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0年之后即1988年才开始试点工作。作为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组成部分的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近年来虽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仍是各项检察业务的薄弱环节。因此分析工作中的不足,并针对性地完善很有必要。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一)立法上的不完备,限制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权力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两部诉讼法的总体规定看,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及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及范围应该说十分广泛,但在具体规定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时,法律条文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力及范围又陡然限制得非常狭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范围仅仅限定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排除了检察机关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