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经理制度下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09-8-4 10:43:37 律师:管理员 浏览次数:598 案例一2004年10月, 浙江某公司(发包人)与杭州某建筑公司(承包人)采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指定王某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并就价款、工期等事项达成一致。施工中,王某与 发包人补充订立工程质量及进度保证书,就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达标等级作出保证,并承诺如工程未能按合同期限竣工交付,愿每天支付3万元的延期违约金,王某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该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提出因竣工交付延误,应从未结工程款中按保证书中确定的标准扣除延期违约金。案例二浙 江某建筑公司在杭州承包一建筑工程,由周某作为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施工。周某为施工方便,私刻一枚公司项目部方章,与杭州某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从该租赁有限公司处租赁了施工设备,但仅支付部份设备租赁款项,另外,施工中周某从发包人处结获部份施工款项并携款潜逃,此后租赁公司因未得到付款而向发 包人主张清偿。以上案例折射出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中的一个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