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框架下对“相符交单”概念的理解与运用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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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CP600 框架下对 “ 相符交单 ” 概念的理解与运用探讨 摘要 :“ 相符交单 (complying presentation)” 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提出的新概念。本文在解释 “ 相符交单 ” 概念的基础上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结合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ISBP),阐述在信用证结算中 “ 相符交单 ” 标准的运用 ,即 “ 单据满足其功能 ” 标准、 “ 单据无须等同一致 ,不得矛盾 ” 标准以及对 “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地址 ” 标准等 ,目的是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 “ 相符交单 ”进行探讨 ,以便学术界、国际贸易实践和银行

2、国际结算业务中对 “ 相符交单 ”标准认识统一 ,使信用证结算业务能够顺畅运行。 下载 关键词 :相符交单 UCP600 ISBP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007 年修订本 ,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 ,简称 UCP600)自 2007年 7月 1日起实施 ,从该国际惯例条款内容上看与其前一个版本即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1994 年 1 月 1日起实施 )相比有一些增加、修订和删减。其中增加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 “ 相符交单 (complying presentation)” 。从根本上说 ,国际商会对这一个概念界定意欲扩大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使用。然而 ,至今无

3、论在学术界还是国际贸易实践中 ,乃至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 ,尚未引起广泛重视。为此 ,特撰写本文以推动对 UCP600 中 “ 相符交单 ” 概念的理解和运用。 一、 UCP600 中对 “ 相符交单 ” 概念的解释 根据 UCP600 第 2 条 ,“ 相符交单 (complying presentation)” 是指与信用证条款、 UCP600 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在国际商会 2007 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中第一次对有关信用证的 14个概念给出 定义 ,其中包括信用证、承付、议付、保兑、申请人、受益人、保兑行等。这是自 1929 年国际商会首

4、次制订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第 74 号出版物 )并经过多次修订以来的一个创举 ,其中 “ 相符交单 ” 是一个新增的概念。 UCP600第 15条 “ 相符交单 ”a 款 ,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 ,必须承付。b 款 ,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 ,必须承付或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 c款 ,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 ,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 由此可见 ,“ 相符交单 ” 是在 UCP600 框架下受益人获得承付或 议付的前提。 二、对 “ 相符交单 ” 概念产生的原因分析 国际商会在 UCP600 引言中写道 : 在决定修订时 ,全球调查表明 ,在信用证项下

5、单据首次被提交时大约有 70%存在不符点而遭拒付。这很显然对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方式产生负面影响 ,这种影响将继续。如果不认真对待 ,对于维持信用证作为一种公认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所占的市场份额并加以提高将产生重要影响。 UCP500 实施十多年来为什么会出现如此高的不符点交单率呢 ?重新审视UCP500 规则 ,在其中第 13 条审核单据的标准 a 款规定 ,“ 银行必须合理小 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 ,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 ,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 条款中所提及

6、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因各种原因迟至 2002 年才面世 ,即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简称 ISBP)(国际商会第 645号出版物 ),该出版物 2003年 1月 1日生效。在此之前 ,银行审单时仅 根据严格的 “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 两个标准审核 ,苛刻的单据审核标准导致高不符点率的发生。即使在 ISBP 实施后 ,由于各个银行掌握的标准有差异 ,多数总是本着从严的原则 ,仍然存在不符点率高的现象。 诚然 ,银行严格审单对于维护开证行信誉和保障开证申请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但是 ,信用

7、证只是作为一种国际货款结算方式 ,它服务于国际贸易实践 ,开证行及其他相关银行通过提供服务获取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等服务收入 ,如果买卖双方对不符点达成一致意见 ,买方同意接受 ,银行还坚持拒付不符点交单 ,或者虽然同意接受 ,但是要扣除常见的 50-80美元不符点交单费 ,有时甚至更多。显然 ,在这种情况下 ,信用证这种方式不但不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反而产生了阻碍。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信用证结算方式大幅度萎缩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方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规定银行严格的审单标准导致单据不符点率高 ,另一方面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大量减少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使用致使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货款结算中所

8、占份额大幅度降低 ,如何维持并提高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市场份额 ?只有从根本上改变 ,也就是结合国际贸易实践需要和银行信用证结算业务实际情况 ,适当放宽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 ,这样在不影响贸易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又可以降低不符点率 ,才能保持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持久生命力。因此 ,才会有 “ 相符交单 ” 规范含义的产生。 三、对 “ 相符交单 ” 具体标准的解释 根据 UCP600 对 “ 相符交单 ” 的定义可以看出 ,受益人交单是否是 “ 相符交单 ” 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 (一 )受益人的交单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条款要求认真履行交货义务 ,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 ,做到 “

9、 相符交单 ” 以获得开证行或指定银行的承付。 (二 )对信用证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 ,受 益人交单需要满足 UCP600 相关适用条款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 ,信用证一经开出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契约 ,信用证有关当事人要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信用证条款本身涵盖内容毕竟有限 ,一旦当信用证条款本身没有明确规定时 ,受益人如何履行才满足 “ 相符交单 ” 呢 ?需要参照 UCP600 的相关条款规定。 (三 )如果前两个条件都不满足 ,则受益人交单应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规定相一致 如果信用证条款或 UCP600都找不到相关适用条款 ,需要参照 ISBP的规定。为了满足 UCP6

10、00 的要求 ,国际商会 2007 年对 ISBP 进行更新 ,形成第 681 号出版物即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ISBP),该出版物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例如 ,对于所提交的单据日期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问题 ,信用证除规定最迟装运期外 ,对其他单据出具日期常常没有规定。那么 ,按照 UCP600 第14 条 i 款 ,“ 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 ” 。这很笼统 ,ISBP 第 14 条明确规定 ,“ 任何单据 ,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发运前检验证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发运日期。但是 ,如果信用证要求一 份单据证明发运

11、前发生的事件 (例如 ,发运前检验证明 ),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标明该事件 (例如检验 )发生在发运日之前或发运日当天。要求提交 检验证明 并不表示要求证明一件发运前的事件。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晚于交单日的出具日期。 ” 这样 ,把银行如何把握交单的日期交待清楚 ,便于实际操作。 关于 ISBP与 UCP的关系 ,国际商会在 ISBP681号出版引言中指出 ,“该出版物已成为 UCP 的必要伴侣 ,用以审核单据与信用证的相符性。 该文件并不修订 UCP600。它仅解读 UCP600 中所提及的实务惯例如何为信用 证人士所应用。本书应与 UCP600 作为整体使用 ,不应孤立地解读。 ”

12、还指出 ,“ISBP645 号成为全球银行、企业、物流运营商及保险公司的得力助手 ,参加国际商会研讨会的人士纷纷反映 ,由于 ISBP 中列明的 200 条惯例的应用 ,拒付率已有所下降。 ” 因此 ,作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人员 ,不但要学习 UCP600,也要学习 ISBP681,这样不但知道怎样交单 ,还知道银行怎样审单 ,做到知己知彼 ,才能尽量减少遭拒付的风险。 因此 ,UCP600 对 “ 相符交单 ” 的定义使得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更加具体化、完善化了 ,对提高审单效 率 ,维护受益人利益发挥了作用。当然 ,这从另一方面也提醒受益人要熟知信用证业务的相关规则 ,严谨制单。对照UCP50

13、0,UCP600 拓展了 “ 单证相符 ” 的内涵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务中对不符点的争议。因此 ,本文作者认为 ,无论学术界还是国际贸易领域和银行国际结算应该与时俱进 ,使用新的 “ 相符交单 ” 标准而不是以前的 “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 的交单标准。 四、银行审单中如何把握 “ 相符交单 ” 的标准 UCP600 第 14 条 “ 单据审核标准 ”a 款 ,按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 (如果有的话 )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 ,并仅基 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 在其表面 ”(on its face) 在 UCP600 只出现一次 (在UCP500 中出现 28 次

14、),以此表明银行仅为单据表面一致性负责没有改变。 UCP600 和 ISBP681 在审单标准条款中 ,进一步细化了 “ 相符交单 ” 的规定 ,具体来讲 : (一 )对 “ 单据满足其功能 ” 的理解与运用 从 UCP600 整体角度看 ,对于单据的要求逐渐宽松了。对于信用证要求提交某种单据 (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除外 ),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单据内容 ,UCP500的要求是 “ 与其它 单据没有不一致 ”; 而 UCP600第 14条 f款的规定是 “ 如果信用证规定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 ,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单据内容 ,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

15、功能 ,且其他方面符合第 14 条 d 款 ,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 。对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建立了新的审单标准 ,也就是只要这些单据满足其功能 ,银行认为是 “ 相符交单 ”, 将接受该单据。 UCP600 更注重单据表达的业务内容 ,而不是像 UCP500 那样强调 “ 表面严格一致 ”, 有时近乎苛刻。 UCP600 对 “ 单据功能性 ” 的要求 ,对受益人而言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 ,受益人要提高制单水平 ,不能提交不具有功能的单据 ,应确保单据上必不可少功能性内容的完备。比如检验证书没有检验结果、原产地证书中不标明生产国别等都不符合功能性要求。另一方面 ,该条款为

16、受益人抗辩银行以单据名称表述的细微差异而提出的拒付提供了依据 ,比如信用证要求 “ 装箱单 ”, 无论该单据名为 “ 装箱记录 ” 、还是 “ 装箱和重量单 ”, 甚至没有名称 ,只要该单据包含了必不可少的装箱细节 ,体现装箱单功能 ,即为相符单据。 此外 ,信用证列明的单据应作为单独单据提交。如果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 单 ,可以提交两份单独的单据 ,也可以提交一份合并的装箱和重量单 ,只要该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细节。这一点说明只要合并的单据满足其功能 ,也视为相符交单。 即使是运输单据 ,只要满足功能 ,而不管其名称如何 ,也符合相符交单要求。例如 ,ISBP 第 92 条规定 ,提单必

17、须看似涵盖港至港运输 ,才符合 UCP600第 20 条的要求 ,但不一定要使用 “ 海运提单 (marine bill of lading, ocean bill of lading)” 或 “ 港至港提单 (port-to-port bill of lading)” 之类的名称。 (二 )对 “ 无须等同一致 ,不得矛盾 ” 的理解与运用 UCP500 规定 “ 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 ,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实务中常解释为 “ 单单一致 ”; 而 UCP600第 14条 d款规定 “ 单据中的内容 ,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 ,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其他

18、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内容等同一致 ,但不得矛盾。 ” 即UCP600 用 “ 不矛盾 ” 替换了 UCP500 中的 “ 没有不一致 ”, 放宽了单据之间审核的标准 ,便于受益人制单。 举例一 ,信用证规定男式衬衣 ,数量 800 打 (dozen),每打US$48.00FOBShanghai, 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对货物描述、数量及单价与信用证相同 ,而装箱单上表示货物装箱细节每箱装 40件 ,共装 240箱 ,装入一个集装箱运输 ,却没有用 “ 打 ”(dozen) 表示。若按照 UCP500规定 ,这份装箱单应属于单证不符易遭开证行拒付 ,而根据 UCP600 规定 ,这份装箱单内容表述与

19、信用证不矛盾 ,应视为 “ 相符交单 ”, 开证行应承付。 举例二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发运唛头细节 ,则载有唛头的单据必须显示这些内容 ,但是额外信息诸如货物种类、易碎货物警告、货物净重及 /或毛重等可以接受 ,如果一些单据里显示了此类额外信息而其他单据没有显示 ,不构成不符点。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单据有时在 “ 唛头 ” 栏中仅仅显示集装箱号 ,其他单据则显示详细唛头 ,如此并不视为矛盾。 举例三 ,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显示两种货物 ,如 10 辆卡车和 5 辆拖拉机 ,信用证不禁止部分发运 ,那么只反映了发运 4辆卡车的发票可以接受 ,该发票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矛盾。 举例四 ,对于 “ 原产地证明

20、”, 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出具成 “ 空白指示 (to order)、凭托运人指示 (to order of shipper)、凭开证行 指示 (to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或以开证行为收货人 (consigned to the issuing bank),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指明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 ,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这样提交的原产地证明与运输单据对收货人的规定不矛盾。 举例五 ,如果信用证要求投保 “ 一切险 (all risks)”, 提交载有 “ 一切险(all risks)” 条款或批注的保险

21、单据即满足要求。如果保险单标明投保 (伦敦保险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A)(ICC A),也符合信用证关于 “ 一切险 (all risks)” 条款的要求。这也认为 “ 不矛盾 ” 。 (三 )对 “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地址 ” 条款规定的理解与运用 根据 UCP600第 14条 j款规定 :“ 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 ,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 ,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 )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 ” 这种规定解决了当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在一个国家有几个营业地址 ,如果交单真实反

22、 映其地址和联络细节 ,按照 UCP500,属于单证不符 ,会遭拒付 ,而按照 UCP600 的标准认为是相符交单 ,不会遭到拒付。这说明 UCP600 的修改更切合贸易实际。 (四 )对单据 “ 托运人或发货人 ” 的理解与运用 根据 UCP600第 14条 k款规定 ,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例如 ,在可转让信用证下受让人 (第二受益人 )装船出口后船公司出具的提单托运人为实际供货人 ,即受让人 ,而不是原证受益人。因此 ,这个条款规定解决了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一受益人提交的运输单据中载明 “ 托运人 ” 是转让信用证的 “ 受让人 ” 属于 “ 相符交单

23、 ”, 从而避免争议。同样 ,原产地证书中载明的发货人也是受让人 ,而不是原证受益人也属于 “ 相符交单 ” 。 这种规定也适用于背对背信用证下的交单 ,原证开证行不得以提单或产地证等单据中的发货人是原证受益人之外的人 (系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 ,也是实际供货人 )而拒付 ,而应视为相符交单 ,开证行应承付。 (五 )对运输单据 “ 已装船批注 ” 日期和 “ 被通知人 ” 的理解 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 “ 已装船发运 ”(Shipped on board) 字样的提单 ,提单的出具日即 视为发运日。如果提单上加注 “ 已装船批注 ”, 在此情况下 ,该已装船批注的日期即视为发运日 ,而不论该批

24、注日期是早于还是晚于提单出具日期。 如果信用证对于运输单据中未规定被通知人 ,则提单上的相关栏目可以空白 ,或以任何方式填写。这都视为 “ 相符交单 ” 。 (六 )对 “ 交单份数 ” 的规定 有时从信用证的用语难以确定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单据还是副本单据 ,以及确定该要求是以正本还是副本予以满足。 ISBP 第 30 条举例 ,当信用证要求 “ 发票 ” 、 “ 一份发票 (One invoice)” 或发票一份 (Invoice in 1 copy)时 ,将被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发票。 “ 发票四份 ”(Invoice in 4 copy), 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发票 ,其余用副本发票即满足要

25、求。 “ 一份发票副本 ”(One copy of invoice ), 则提交一份副本或正本发票即符合要求。 (七 )对于一些其他专业词语的理解与运用 1、发运单据 :UCP600未作定义 ,按照 ISBP,是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 (不限于运输单据 )。 2、过期单据可接受 :UCP600未作定义 ,按照 ISBP指晚于发运日 21日提交的 单据可接受 ,只要其不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截止日。 3、第三方单据可接受 :指所有单据包括发票 ,但不包括汇票 ,均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人出具。 还有单、复数词同义 ;拼写或打字错误不影响单词或其在句子的含义 ,不导致单据不符 ;适用普遍认可的缩略

26、语不导致单据不符等。 以上只是结合 ISBP 分析了一些在 UCP600 下被认定为 “ 相符交单 ” 的例子 ,其中许多在 UCP500下可能被认定为 “ 单证不一致或单单不一致 ” 而易遭开证行拒付。同时对一些模糊认识进行澄清。 需要强调的是 ,本文依据 UCP600 和 ISBP681 惯例本身对 “ 相符交单 ” 的标准进行分析 ,提供一些实际操作思路或解决问题的依据。但是 ,国际惯例不是法律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至于国内外参与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各银行如何把握 “ 相符交单 ” 标准 ,取决于各银行对国际惯例的理解及自身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的运用标准 ,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提醒从事国际贸易的

27、企业和当事人 ,如果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 ,最好从严掌握交单 ,以便得到开证行或付款行及时承付。一旦遭拒付 ,学会运用国际商会新的惯例判定是否属于 “ 相符交单 ” 来维护自身权益。随着 UCP600和 ISBP681的实施 ,如果国际贸易实践和 银行信用证结算中都应用 “ 相符交单 ” 的标准 ,这种国际结算方式应该会使不符点交单率逐步下降。如果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再降低结算费用并加大信用证融资力度 ,相信信用证这种银行信用结算方式还是会扩大使用的。 参考文献 : 石玉川、徐进亮 .进出口交易惯例与案例 M .北京 :中国纺织工业出版社 ,2008 年 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007 年修订本 ,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 )M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6 年 国际商会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国际商会第 681 号出版物 )M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 年 于强 .UCP600 与信用证操作实务大全 M .北京 :经济日报出版社 ,2007 (责任编辑 :刘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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