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行政法中确立诚信原则的必要性及路径探讨王金平摘要:本文在分析确立行政法中诚信原则必要性的基础上,探寻确立在行政法中确立诚信原则的可行路径。诚信,是人类起源发展至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道德准则,后来被法律化。诚信原则最早适应于私法领域,作为民法“帝王条款”,在相关民事法律特别是合同法中得到广泛应用。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公、私法划分的非绝对化,诚信原则逐渐扩展至公法领域,一战后已在实务中得到运用,二战后进一步发展,为人们普遍接受。诚信原则不仅是私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公法的基本精神,“苟无诚信原则,则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为一切行政权之准则,也为其限界。”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诚信原则将进一步贯彻到各种行政行为中,指导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中确立诚信原则的必要性11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有效的但必须是有节制的行政权是现代行政法中最基本的问题,是构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为了提高行政效能,法律为政府设立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这本质上是为行政权保留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