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含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防爆电气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三)高处作业(含登高架设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四)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含煤气作业);(五)被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