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幼儿园安全工作,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结合目前全市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的高度出发,本着对幼儿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和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第三条 幼儿园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幼儿实施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安全自救能力,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在园幼儿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不受侵害。第四条 幼儿园安全工作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幼儿园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幼儿园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幼儿园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实施幼儿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幼儿园安全教育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