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遵循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通信工程建设文件,以及通信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通信工程的建设实施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第四条 通信线路、通信铁塔、通信管道工程,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通信设备、邮政工艺工程以及通信工程中隐蔽工程应实行监理。第五条 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