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建设基本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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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建设基本条件一、机构设置1、成立县(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发改委、国土、工商、财政、监察、工会、公安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本县(区)瓦斯治理重大问题。2、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负责煤矿瓦斯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瓦斯治理相关政策措施。3、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配备总工程师,并设立“一通三防“技术管理部门,配齐采掘、通风、机电、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煤矿采掘部署审查、头面审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审查等相关技术工作。4、主要产煤乡(镇)设立煤矿安全监管站(所),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5、县(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的人员不少于50%。二、技术支撑1、成立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家队伍,人员不低于5人。2、建立县级煤矿档案库,定期更新档案资料。3、建立县级瓦斯监控平台,并配备不少于3名熟悉煤矿安生管理人员。成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体系或区域服务中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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