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规定,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追究;各区县、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辖区乡镇政府、街办、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各级职能部门监察室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追究。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办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级各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何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由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