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经总局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尚未上报总局的应从即日起按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总局方受理该项目;已上报总局的项目应从即日起按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要求调整项目申请报告并补报总局,经总局同意该项目后报送国家发改委。 2、2007年9月1日以后报送总局审批(核准)的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