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