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审核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定、消防执法活动的法律审核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案件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法律审核是指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法律审查、核实的工作。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第三条 法律审核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公平、公正、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法律审核实行事前审核。依照本规则确定的法核事项未经审核,办案单位和个人自行报请审批的,审批责任人不得予以审批。第五条 法律审核应当实行专任审核。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为本级法律审核部门(以下简称法核部门),审核人员由支队法制科、大队(科)的专职或兼职法制员担任。法核人员不能同时为该规范性文件起草、案件办理的主办人员。第六条 法律审核以法核人员签名并加盖法核印章为审核凭据。第二章 审核内容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