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维保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提高消防系统的维保及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消防系统的维保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