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小型营业性场所”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意见(征询意见)一、小型营业性场所界定范围小型营业性场所指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指商住楼、综合楼等的商业部分,具备独立产权的自建房)内首层、二层的两大类场所:(1)总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饭店、商店(不含经营易燃易爆物品)、超市、旅馆、美容美发店、邮政所、储蓄所及设置在首层的托儿所、幼儿园等;(2)总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厅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桌球室)、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足疗场所、健身场所、网吧、茶社、酒吧、棋牌室等。二、小型营业性场所办理非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1)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的相关要求,“小型营业性场所”应当在施工前、工程竣工自验收合格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2)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的相关要求 ,对属于公众聚集性场所的“小型营业性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