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例导入不知大家记不记得天价罚款一案,其7.25亿元的罚单确实令人瞠目。下面是案例摘要。广东省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是一家由大型国企“茂名石化”的一个子公司改制而成,也即案中的被处罚者。在2002年改制时,矿业公司继承了原公司对茂名“金塘矿区”的采矿权,并与其签订“采矿权租赁合同”。在采矿权证到期之日2009年6月30日之前,矿业公司多次向茂名石化要求按照当初改制方案“续证”,未果。故虽茂名石化、茂名市政府拒绝续办采矿权并将收回采矿权,矿业公司仍在争取续办采矿权的同时,不顾采矿权证到期,继续开采。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将其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活动,分别于2009年9月17日、2010年5月19日、2010年6月6日,下达三次通知要求停止开采,但并没见效。茂名国土局于2010年5月19日对矿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开采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矿业公司不服,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国土资源厅认为,茂名国土局有权因矿业公司采矿权证到期仍继续开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因未按规定对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