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强化激励机制,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切实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局党委工作部署,创造性地履行职能,以最优质、最高效、最到位的服务为目标,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二、考核对象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不含分局)。三、考核内容和分值考核内容为市局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上级和市局部署工作完成情况,基本分为100分。四、考核方法(一)凡科室单位及所属干部职工未违反制度规定的,得基本分100分。(二)考核实行加分制。凡受到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受到省委、省府、中央机关、国家部委(局)表彰的,加5分;受到市委、市府、省级部门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局表彰的,加2分。独创性工作经验被国家推广的每项加10分,被省委、省政府及国土资源部推广的每项加5分,被市委、市政府、省厅推广的每项加3分,被市局推广的每项加2分。在市级以上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给予加分。其中,在全国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加10分,在省部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加5分,在市厅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