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建筑容量第五条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第六条 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第七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第八条 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