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4行政确认清理情况(共15项)一、对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二)法律责任无 二、对粮食收购争议的认定(一)法律依据粮食收购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对粮食质量有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二)法律责任无 三、对棉花质量的公证检验(一)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无 四、对加油机准确度异议的仲裁检定 (一)法律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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