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轮:近期我司船舶在日照、舟山等港口接受公安边防检查时,由于对公安部2000年第47号令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掌握理解不够,给运输生产造成影响。公司特将此令转发给你们,请各轮船长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特别是要理解第二条和第五条,我司是国资委管理的大型国有航运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此规定;我司船员都持有船员服务簿,出海时,可以不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在接受公安边防检查时,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特此通知。附件:公安部2000年第47号令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长江交科安生部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7号)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年二月十五日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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