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 第二条 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组织。 1、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2、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安全教育 1、加气站站长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