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领导,全面科学规划,做到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与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贯彻实施。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