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上)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注1-2)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1.3 适用范围 1.3.1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3); (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气瓶公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