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减免税规定第一章 综合规定主要减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一、起征点1、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2、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个人出租房屋除外)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按期纳税方式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元。(2003年10月1日起全部调整为5000元)二、校办企业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