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县关于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央 “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