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制止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和安装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公路水运工程中的项目业主、监理单位、进行承包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和分包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分包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包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专业项目发包给其他企业施工。 分包人是指经承包人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分包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 第五条 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包计划必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 (二)依法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