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安全管理红线第二条 安全职责不清、目标不明、制度不完善、管理无序造成安全工作严重混乱的;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由上述原因造成死亡以上事故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三条 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的;高瓦斯矿井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井下采掘面瓦斯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按规定无批复的设计、规程组织生产的;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严重异常变化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矿长职务。第四条 矿井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