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管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示范工地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工地的评审。第五条 省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第六条 省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