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设部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工作,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 相应证书的延期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义乌市建设局,下同)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延期的具体工作。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其证书的延期工作由省交通厅、水利厅制定相应的延期办法并负责实施。第四条 证书的延期,坚持行政相对人自愿申请,所在企业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原则。行政相对人未自愿申请、或未经行政相对人同意,不予办理延期手续;已办理的认作无效,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更改申请的要求。第二章 “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