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以下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上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在本规范中统称为机构。第二章 执业要求第三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税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所在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第五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在执业工作中应当做到勤勉尽责,客观诚信和廉洁自律。第六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客观、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