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1年10月版)(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8年1月7日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7 日修订,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交易所对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执行。指定商品交割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交易所指定商品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有权为相关商品申请注册厂库仓单的企业法人。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 申请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仓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