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的分析与研读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以往规定相比的第一个变化:将扣除比例由1.5%提高到了2.5%,这也体现了“科教兴国”,国家鼓励企业进行在岗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思路。在国税函2005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文件中,分别对特殊行业规定了2.5%的比例扣除。其原因均是:该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这种对特殊行业的特殊政策,遭到了业内人士的一致诟病,中移动需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难道其他行业就不需要提高人员素质么?到底又有什么标准判定某个行业需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而提高扣除率呢?对这些特殊行业的特殊政策,用极端的话来说,有“买政策”之嫌。财税200688号文件,终于在中移动、中联通享受2.5%比例扣除三年以后,使所有企业站在了一个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