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保障职工医疗安全,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处置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过程中意外被锐器刺伤或有可能被含有病毒的血液、体液等感染的情况。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放射防护等见具体文件。 第三条 医务人员预防职业暴露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将所有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视为有传染性,需要隔离,实施双向防护,防止疾病双向传播,根据传播途径建立接触、空气、飞沫隔离措施。其重点是洗手和洗手的时机。 第四条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实施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由于标准预防不能预防经由空气、飞沫途径传播的疾病,因此,对一些临床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综合症或有流行病学意义的耐药菌感染在待诊或确诊后根据其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空气、飞沫、接触预防隔离措施。 第五条 与锐器伤有关的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无论使用与否均按感染性废弃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