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使用技术培训、农牧民转移技能、创业培训的补贴。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由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支出。第三条在各县乡镇、村(居)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培训需求登记手续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每年可接受各种农牧民技能培训总计不超过2次/人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