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年假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连续工作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二、休假天数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假期为3天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假期为5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假期为7天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假期为10天十五年以上,假期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如年休假的假期、三、休假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比照正常出勤工作所在岗位相同的工资标准计发。四、年休假天数的核定职工年休假天数的核定,以本企业首次参加工作年月日至申请休假日的累计有效工龄为基准(每满12个月计算为1年工龄),核定职工年休假天数。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未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职工停工、放假、待岗4个月以上的;6.产前假、哺乳